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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通用条款和条件

除非采购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购买行为均适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供货方任何时候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均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1.货物

货物应符合采购订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也应符合货物通常适用的目的,以及采购方告知供货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和采购方依赖供货方的技能和判断确定的任何特定目的。

2价格

价格以订单中确定的价格为准,除非另有规定。价格应包含运到订单所指目的地的所有费用。

3.交付

货物应在订单指定地点交付。供货方应不迟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合同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毛重、尺寸和交付日,以便于采购方租船订舱。未能按时交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货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费上涨、空仓费、滞期费等。交货时间十分重要。供货方未能按期交货,将解除采购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义务,并享有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的权利。但无论如何均不影响采购方其他权利和救济的行使。

4.所有权和风险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转移至采购方。但风险的转移不影响采购方针对供货方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

5.索赔

货物在目的地卸货后十五日内经采购方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数量和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采购方有权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要求退货或者对供货方提出索赔。除了应由保险人或船东承担的索赔要求外,所有由于前述不符产生的费用均由供货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利息、货物退回的损失、索赔费用等。

6.保证

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或质量说明书要求。货物的保质期应标注在包装上。供货方应对货物的潜在缺陷负责。

7.知识产权

除了货物是根据采购方设计要求完成外,任何货物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采购方因任何供货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所遭受的或导致的或与此相关的行为、诉讼、索赔、要求、损失、费用、花费均由供货方予以赔偿。

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无法合理控制的意外导致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履行延迟和履行不能均不视为违约事件,这些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劳资纠纷、意外事故、运输工具缺乏或故障、传染病、飓风、洪水、干旱、公然或不公然的战争、革命、民众骚乱、公敌的恐怖活动或行为。但是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供货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通知采购方,并在意外发生后用航空邮件的方式发送通知,提交一份意外发生地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

9.准据法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争端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谈判方式努力解决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履行中出现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协商谈判不成,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应基于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天津,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管辖权法院的强制执行。除专家证人费用、律师费用外的所有仲裁费用由有责任方承担。本条款不得限制任何一方主张那些无法通过仲裁获得的公平权利和其他救济的权利。